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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银行原始股无效,股票不归还,损失和收益按过错和贡献分配

发布日期:2025-02-05 01:15    点击次数:196

1.什么是股票代持关系?

答:股权代持合同关系,是指缔约主体约定一方代另一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享有公司股权的合同关系。

2.怎么确认双方存在股票代持关系?

答:可以从有关协议内容、签章情况、双方沟通情况、某银行公司备案的有关材料情况来综合分析,进而认定双方存在是否存在事实上的股权代持合同关系。

3.代持银行、证券、保险等股份的合同无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时对中资商业银行的发起人、股东资格的获取、报批手续等事宜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该办法旨在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涉案原始股属于商业银行股权,双方之间事实上的股权代持合同关系内容、出资人持有的《协议》《确认书》记载出资人委托持有方持有涉案商业银行股权的约定,违反前述有关商业银行股权代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4.代持银行、证券、保险等股份无效之后的股票、出资款、损失、代持期间收益的处理。

答: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案涉原始股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代持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涉案原始股被登记在持有人名下,故持有人要求确认涉案原始股股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出资人要求持有人退还的投资款本金。首先要确认当初购买原始股的本金是由谁来实际支付的。出资人在某年某银行公司谈话、调解,至该案一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中,关于购买涉案原始股过程、支付投资款情况的陈述均一致,与其持有股权证书及储蓄存折原件、自2005年至2021年持续领取涉案原始股分红之客观事实相互关联、印证。反观持有人未就其实际支付投资款进行进一步举证,无法说明出资方式、时间、经办人员情况等,无其他证据佐证,一审法院对持有人的陈述难以采信,因此,法院对出资人的证据及陈述予以采信。涉案原始股归持有人所有,持有人应向出资人返还相应投资款本金。

关于案涉股票市场价值问题:就案涉股票价值的认定一节,一审法院曾组织各方进行司法鉴定或评估;未能评估,则参考市场各因素综合认定价值。

关于出资方赔偿数额问题。关于案涉赔偿数额问题,可以先进行鉴定或评估;没有评估或鉴定的情况下,在案涉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前提下,投资收益不宜适用恢复原状的,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认定。1)代持人具备某银行公司股东资格,从而获得后期追加出资的资格和权利,但是放任其身份证件被他人使用,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出资方不具备具备某银行公司股东资格,其在自知该情况的条件下长期借用其名义收取商业银行的股权分红,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认为,案涉股票的市场价值应进行综合评估。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贡献度大小、已获取分红款金额、另案拍卖情况、某银行公司年报等并按照受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投资原则对赔偿数额予以认定,酌定代持人赔偿出资方经济损失(金额)万元。

关于股票收益和分红,法院认为,一方面应按照公平原则,并参考“参与经营”“配合上市”等因素在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之间合理分配,另外还要结合股份代持的发起过程、信息披露情况予以综合评判,一般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5.代持银行股并上市,对于上市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如果代持人私下出售股票,认为是不诚信行为,已不利于代持人的价格来计算双方的收益数额。

答:关于增值收益,双方都有贡献,股票判归持有者,收益通常按比例来,参照未上市期间收益分配原则。

代持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将案涉银行股票中一部分予以抛售,对此法院认为,代持人在案件生效之前擅自处分案涉部分股票,于法无据,在案件执行中关于代持人已抛售的某银行股票的价格,若某年某月某日的抛售价格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末个交易日案涉股票价格,由代持人按照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末个交易日案涉股票价格计算后,按比例向出资人予以补足,若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末个交易日案涉股票价格低于某年某月某日的抛售价格,代持人按照某年某月某日的抛售价格计算后按比例支付上诉人。

个案有别,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帮助请咨询本律师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xaso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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